重大消息!两证合一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简化得厉害?
重大消息!两证合一后,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简化得厉害?
变化1:条款由38条变为42条 新增备案管理章节
《管理办法》有总则、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附则五章38条。《意见稿》分为总则、申请与核发、许可条件、备案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六章42条,新增备案管理章节。总则、附则内容变化较少。
《意见稿》**章总则内容与《管理办法》变化不大,仅有少数表述词语有变化,《意见稿》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第二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核、核发和监管,适用本办法。
根据新《种子法》生产经营许可证合二为一,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并以本企业名义进行种子包装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意见稿》第四章节备案管理,对备案管理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和细化,用四条内容解释备案的情形、内容以及所需的材料等。
附则部分内容,除了表述有修改,《意见》新增第三十八条 :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新增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种苗、秧苗、脱毒种薯(苗)等非籽粒种子的,应当具有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品种及人员,具体办法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变化2:许可条件更加详细
《管理办法》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内容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新《种子法》生产经营二证合一,《意见稿》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二章内容整合为申请与核发、许可条件、备案管理三章。
申请与核发章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期限等内容与《管理办法》中对种子经营许可证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包括许可证编号格式填写等,增加了许可证代码许可信息代码由发证机关打印许可证书时自动生成,许可信息代码应当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相关内容;生产地点为种子生产所在地,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标注至县级行政区域,其他作物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两条内容。
《意见稿》第十一条特别提到,种子生产地点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及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确定。种子销售活动不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限制,但所销售的种子应当在品种审定、品种登记或标签标注的适宜区域。
《意见稿》将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分为: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五类企业。并详细规定了每类企业申请条件。
许可条件章节,取消了固定资产以及注册资金的条件限制,硬性条件有所降低,场地面积要求减少,配备人员有增有减,将许可条件细分为基础设施、检验设备、加工设备、人员、品种、生产环节以及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内容。对于不同的企业类型,每项许可条件都有明确的规定。